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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2-21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

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连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连州市人民政府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连州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制度》、《连州市人民政府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连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制度》、《连州市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连州市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连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认证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

 

 

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三条 市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由市政府指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原主办单位主办,市法制局参与并做好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做好配合有关工作。

    被诉行政行为的原主办单位是市法制局的,由市政府指定市法制局主办。

以市政府名义向法院提交的市政府应诉事务的主要应诉文书、资料,在提交法院前应报送市法制局审查,由市法制局指导办理。
    第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行政诉讼被告(即被诉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主办单位在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事项时,有关单位在参与或配合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事项时,有关领导在确定应诉承办单位或审签市政府行政应诉文书时,均应确保符合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的时间不超过上款所列的法定期限,且办理在前的程序应为办理在后的程序留出后面程序办理所需的必要时间;如无正当理由因上述工作拖延而导致市政府败诉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收到法院以市政府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时,收件人员应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并按急件于当天即时呈报市政府确定承办单位。
    第六条 市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工作人员1至2人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活动。受委托的代理人至少有一人应是熟悉法律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承办单位应及时拟出代理市政府应诉的受委托人名单报市法制局审查。

应诉人员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及时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做好阅卷记录,以便为正确拟定行政诉讼答辩状、准备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和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第七条 对法院通知应诉的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就原告的起诉资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代市政府拟出相应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拟定并准备充分的举证材料、依据和应诉所需的其他材料,拟出出庭参加应诉的委托代理人名单,并抓紧报送审批。

    承办单位及代理市政府应诉的委托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和答辩,主要应围绕证明和陈述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如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还应围绕证明和陈述被诉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

 主办单位及其代理市政府应诉的委托人将上述市政府应诉主要材料提交法院的时间,均应不超过上述法定答辩期限、举证期限。

第八条  由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主办单位和市法制局应当根据庭审不同阶段的需要,拟出具体意见供市领导参考。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反驳或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进行和解;

(四)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补偿或赔偿;
    (五)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六)申请执行;
    (七)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十条 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主办单位和市法制局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主办单位和市法制局对应诉事项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和法院通知的调查、证据交换、证据质证等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上述活动的,必须及时报请市政府变更委托代理人,并将变更后的市政府委托代理人书面证明于法院确定的上述时间到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二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和有关机构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在诉讼期间,对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而市政府认为法院的裁定不当的,应通过法定的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主办单位和市法制局。

    委托代理人、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上诉建议,以便市政府如决定上诉时能在上诉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事务,由市政府指定的承办单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履行的,应诉主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十五条 诉讼终结后1个月内,承办单位应当将应诉案卷材料整理成册,按规定存档,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办根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办与市政府法制局合署办公。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政府委托,就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从法律方面审查其合法性;

  (三)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谈判,协助市政府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法律文书;

  (五)协助市政府进行法制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质;

  (六)向市政府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指导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七)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

法律顾问可由法制局人员组成,也可聘任专业律师为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条 法律顾问办成员聘任期每任三年,可连续聘任;对任期内的法律顾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法律顾问办或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法律顾问办成员在工作中统称“连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 法律顾问办主任是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联络、协调处理法律顾问办的各方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与市政府法律顾问保持联系,如遇重大法律问题,受市政府委托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二)负责召开市政府法律顾问办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办工作情况;

  (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项;

  第八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可受主任委托处理法律顾问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法律顾问办应按市政府领导要求,提供经常性法律咨询服务。市政府领导可委托市政府办公室向法律顾问办交办法律事务,也可自行向法律顾问办交办法律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办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主要是通过调研,参与有关会议,参与商务洽谈、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送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法制局,并予存档。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意见,由法律顾问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受市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可以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经领导同意,可以请法律顾问参加。

  (二)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由法律顾问办主任参加,并可根据情况,请有关专业的法律顾问参加。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由市政府法制办通知,法律顾问办主任决定有关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根据法律顾问办主任的决定,可列席政府向人大、政协作的情况通报或有关信息发布会。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办应当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办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对接触与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准向市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办主任以外的人员泄露。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业务时,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同意,由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代理市政府诉讼、调解、仲裁或重大项目谈判活动中,其报酬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标准由法律顾问办或市政府法制办确定。

  第六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阅读上级及市政府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范围与办法由法律顾问办或市政府法制局确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办工作经费,列入市政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期间所需交通、办公场所,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联系,市政府办公室给予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连州市人民政府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我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九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连州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途径: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报告;镇人民政府向人民政府和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政府各部门向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三条  报告期限:每年的12月底以前完成。          

接受报告的机关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四条  报告内容: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即政府机关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活动事项,重大决策、决定、政策规定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情况等;                      

(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六)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及定期清理情况;
    (七)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接受报告的机关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五条  报告形式:书面。                            

接受报告的机关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六条  各镇政府和各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扣减其目标考核的相应分值,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

规范性文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领导集体决策行为,推进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审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审议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会议所需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
  (二)酝酿意见。常务会议召开的时间、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材料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三)充分讨论。常务会议由长(或委托副长)主持。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分管副长或起草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政府法制局作草案审查及协调情况的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四)表决通过。会议实行表决通过。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做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
  (六)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五条  常务会议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  常务会议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常务会议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分管该项工作的政府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审议外,该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七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八条 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局按会议审定的意见进行修改后,送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复核,最后由长签发。

第九条  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广播、电视、公告栏、政府网站、报纸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连州市人民政府

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政府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完善决策内容,明确决策责任,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决策的顺利执行,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机制。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根据跟踪反馈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三条 行政决策做出的同时,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公布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以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和反映问题。负责人对相对人提出的问题要给予认真、详细的答复,并做出详细的书面记录。
    第四条 行政决策做出后,具体负责的部门针对决策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l、行政决策定期跟踪调查的期限;
    2、行政决策跟踪调查的内容及方法;
    3、跟踪调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五条 行政决策具体负责执行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决策跟踪反馈计划开展工作,将计划中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第六条 具体负责执行的部门完成跟踪反馈工作后,要对跟踪反馈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形成详细的书面记录。
    第七条 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要进行分析调查,搞清问题产生的原因,分以下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送交分管副长审批。
    l、对行政管理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加大力度贯彻执行。
    2、对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利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执行。
    3、对行政决策存在缺陷,但还有继续执行必要的,要暂停执行,待进一步完善后继续执行。
    第八条 分管副长接到处理意见后,对一般性行政决策要在3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要上报长,由政府常务会议在7日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行政决策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通报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确保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及时。
    第十条 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下列要求:
    l、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
    3、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
    4、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行政工作人员在制定和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应当承担决策过错责任:
    l、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制定行政决策;
    2、因主观故意和过失致使行政决策出现重大失误;
    3、违法实施行政决策,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妨碍了行政决策的贯彻实施,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决策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l、通报批评;
    2、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因行政决策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与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序相适应,杜绝责任追究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

 

 

连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制度

 

为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政府权力运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会议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同级党委、人大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政府工作中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三)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四)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同级党委、人大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向市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需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政协民主协商的有关事项;
  (四)需提请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调整;
  (六)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营与处置、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国有土地使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中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重要问题范围:
  (一)政府工作中涉及多个方面工作、重要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请示的重要问题;
      (四)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决策重大问题前,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研究咨询、专业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进行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并听取同级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通过以下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1、通过政府召开的全性三级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等公开;
      2、通过政府公告、公报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3、通过显示屏及政府网站等现代化手段公开;
      4、通过长热线、长信箱、长与群众对话的方式公开;
     第六条 政府办公室对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要进行跟踪督促检查,每月汇总一次办理进度,向长、办公室主任报告;一季度或半年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一次工作落实情况,同时在报纸、电视、显示屏、政府网站上通报督办检查情况。

 

 

 

连州市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层级监督指:市政府对各镇政府,市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的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有关制度建设在内的全方位监督,贯穿于政府行为和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代表市政府对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具体履行层级监督职责。        

    第四条 内部层级监督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对各镇政府的监督及市政府所属部门的监督;

  (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对其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委托等单位的监督;

  (四)行政机关对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五条 内部层级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行政执法(处罚)主体的监督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两个方面。

  (一)对行政执法(处罚)主体监督的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编制部门下发的“三定”方案。市政府法制局在完成审核工作后提请市政府决定并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及其权限。

  (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镇政府以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决定、规定、办法、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及对其修改、废止、备案及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具有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及对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的监督。

  第六条 内部层级监督的形式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实行条块结合、双重层级监督,不断增加监督检查频率,增强监督检查实效,建立并执行以下八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执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纳入各镇、各部门目标考核体系,通过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主体、检查考核和兑现奖惩等方式,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促进政府(部门)行为的法制化,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努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要把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考评各级领导干部施政水平和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不断丰富和完善考核内容,加强和改进方式,充分发挥责任激励作用。

  (二)规范性文件制发审核、备案及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发在程序上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把关。市直各部门在制发规范性文件前要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前置审查,各镇政府要在法定时限内上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市政府法制局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进行审核,对违法或不当的文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备案,接受审查。同时,要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及时修改和清理规范性文件,编撰合法适用的文件,剔除那些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不相符合的文件内容,以净化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层级监督形式,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的制度。市政府法制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错案追究和赔偿制度。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执法犯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事实行为造成管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行政赔偿。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要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法制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府法制局在接到相关单位报送的重大处罚案件后,要认真审查案件的事实、内容、依据、程序、文书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公开透明制度。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通过日报、政府网站、公示板、触摸屏等形式将本部门本系统的办事依据、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层级监督与专项监督联系会议制度。加大财政、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力度,通过层级监督与专项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沟通监督情况,总结监督经验,形成监督合力,增强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实效。

  (八)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及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市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行政执法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行政行为。

  第七条 在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不断规范和改进政府工作,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对违反各项层级监督制度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内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机构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二)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违法并据以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的,对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或者配合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事项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弄虚作假,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不依法行政造成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较差或者部门执法形象不好的,由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单位进行曝光。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向组织、监察、人事部门反映情况,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暂扣或吊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触犯律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连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政执法主体,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适用本制度。在本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属国家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也要按本制度进行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公告的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实施执法活动。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的执法活动无效。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告工作。
     第六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组建、分立、合并或职能调整需先报市政府法制审查、论证后,再提交编制部门研究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保障;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请行政执法主体审查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部门或者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
  (三)规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文件;
  (五)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对提请审查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提请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提请审查的机关或者组织。
    经审查、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政府法制应当在做出审查或者复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三)执法职责和权限;
  (四)执法区域;
  (五)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清远日报上进行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在清远日报上公告后,市政府法制应将公告文本在连州市政务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再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在公告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重新提请审查和公告:
  (一)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分立; 
  (二)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合并;
  (三)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变更;
  (四)行政执法依据变更;
  (五)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变更。
     第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该情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正式文件生效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提请市政府法制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办理。
    行政执法主体发生第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分立后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发生第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由新成立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发生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由原提请审查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
    行政执法主体的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发生变更的,由原提请审查的机关或者组织直接提请市政府法制在《清远日报》上公告。
    原来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关、机构和组织因依据或职能调整无执法职能的,由原执法部门及时提请市政府法制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机关在委托期间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或事业组织;
  (二)有符合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
  (三)在行政执法中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与受委托组织订立行政执法委托书。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二)委托机关的执法依据;
  (三)委托的执法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的期限;
  (五)受委托组织的执法经费来源;
行政执法委托书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与受委托执法组织订立行政执法委托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事宜提请市政府法制审查。提请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受委托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
  (三)委托的法律依据;
  (四)行政执法委托书;
  (五)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经费来源证明;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对委托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提请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提请审查的机关。经审查、复核确有必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政府法制应当在做出审查或者复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委托行政执法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委托的,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与受委托组织重新订立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按照本制度提请审查和公告。
     第二十条 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组织违反委托事项或者违法实施委托执法活动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委托。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向市政府法制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发现未按本制度提请审查和公告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政府报告,同时依法责令该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暂停执法活动。并立即按本制度提供材料接受审查。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措施并有义务向政府举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违法不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迟滞拖延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提交监察部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制局在组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时,发现职能权限重复交叉的要登记在案,组织论证,并及时向政府、上级法制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将情况报送机构编制部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名录。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市政府法制解释并组织实施。

 


  

连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 涉及全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 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 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宜。

第三条 政府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咨询论证政府拟实施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咨询论证政府解决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咨询论证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接受长、副长的日常工作咨询;承担政府的专题调研任务;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咨询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 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 网络、电话、书面形式进行。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六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重大政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应当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 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依法行政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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